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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進項憑證扣抵之規定
 

  
營業人取得進項憑證扣抵之規定。

業人因餐飲消費或購買禮品,並依規定取得之統一發票扣抵聯,就可以扣抵銷項稅額嗎?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營業人誤以為只要依規定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聯,就可以作為營業稅申報之進項憑證;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第1項第3及第4款規定,營業人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公司招待、饋贈客戶屬交際應酬,員工聚餐贈送物品屬酬勞員工,其雖已支付進項稅額,惟均屬前揭營業稅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項目, 不可作為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而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應儘速向所轄分局(所)辦理自動補報補繳,除加計利息外,可免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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