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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小叮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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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目 |
辦理事項 |
申報、申請時間 |
受理單位 |
所得稅 |
1.結算申報 |
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向轄區稽徵所申報。綜合所得稅向總局及轄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 |
2.暫繳申報 |
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一日 |
轄區分局或稽徵所 |
3.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 |
每年一月二日至一月三十一日 |
轄區分局或稽徵所 |
4.儲蓄免扣證 |
首次申領或換發 |
總局及轄區分局或稽徵所 |
5.災害損失報備 |
發生後十五日內報請勘查 |
轄區分局或稽徵所 |
遺產稅 |
申報 |
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申報 |
總局 |
贈與稅 |
申報 |
自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辦理申報 |
總局 |
貨物稅 |
1.國內產製應稅貨物 |
次月十五日前 |
總局審查三科 |
2.進口應稅貨物 |
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 |
海關 |
證券交易稅 |
繳納代徵稅款 |
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繳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
稅單請向總局及各稽徵所服務台索取。(證券商專用稅單請向總局服務台索取) |
營業稅 |
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
以每兩個月為一期,於每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 |
轄區分局、稽徵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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