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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小叮嚀
壹、各稅賦之申報時效
稅目 辦理事項 申報、申請時間 受理單位
所得稅 1.結算申報 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營利事業所得稅向轄區稽徵所申報。綜合所得稅向總局及轄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
2.暫繳申報 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一日 轄區分局或稽徵所
3.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 每年一月二日至一月三十一日 轄區分局或稽徵所
4.儲蓄免扣證 首次申領或換發 總局及轄區分局或稽徵所
5.災害損失報備 發生後十五日內報請勘查 轄區分局或稽徵所
遺產稅 申報 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申報 總局
贈與稅 申報 自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辦理申報 總局
貨物稅 1.國內產製應稅貨物 次月十五日前 總局審查三科
2.進口應稅貨物 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 海關
證券交易稅 繳納代徵稅款 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依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繳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稅單請向總局及各稽徵所服務台索取。(證券商專用稅單請向總局服務台索取)
營業稅 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以每兩個月為一期,於每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 轄區分局、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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