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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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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錯誤重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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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應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
高雄市某營利事業問:本公司銷售貨物予個人銷售額應為200元(含稅),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時,誤將銷售額寫為20,000元(含稅),因發票已交付買受人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據悉依規定將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1罰鍰,究係以寫錯的銷售額為基準,還是以正確銷售額為基準呢?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據 財政部90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0900456423號函釋,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應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 高雄市國稅局呼籲: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再次提醒營業人開立發票時,應仔細核對無錯誤再交付買受人,以免因無法收回作廢重開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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