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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遭禁止處分之不動產價值,如何認定?
近日收到國稅局就其土地、房屋為禁止移轉處分之公文,何以遭禁止處分之財產價值遠大於滯欠之稅捐?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而不動產價值之計算,於土地係按公告現值加4成、建物係按房屋現值加2成,但須扣除已設定抵押權之金額。蔡君名下不動產已設定抵押權之金額遠大於不動產價值,故全數予以禁止移轉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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