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事業團體對機關團體捐贈 也要申報免扣繳憑單!!
 

近日常有會計師事務所來電詢問,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若捐贈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寺廟、學校、基金會..等),是否應辦理扣免繳憑單之申報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業於97年10月16日發布解釋函令,已明確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應確實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至於97年12月31日以前之捐贈案件,可免再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自明(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有前述之情形時,扣繳義務人給付餽(捐)贈款時,免予扣繳稅款,但請記得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該受贈機關團體哦!。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