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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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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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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係屬財產交易,其有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其適用範圍以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因此,如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所稱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仍應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性質上僅為債權憑證之一種,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的問題。另外,公司發行之股票,若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辦理簽證,核非證券交易,係轉讓其出資額,所以都沒有課徵證券交易稅的問題;上述股份轉讓應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行為,若有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課徵個人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按月檢查其轄內未上市公司之股份轉讓情形時,發現多家公司未辦理簽證發行股票,致股東因股份移轉,有財產交易所得未申報而補稅送罰。國稅局提醒投資人及未上市公司於股份轉讓時,應查明是項交易係適用繳納證券交易稅,或屬所得稅法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所得人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因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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