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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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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款收入營業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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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非因銷售交易行為所取得之賠償收入,即不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額,不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運輸公司承運乙公司的菸、酒、容器與其他成品及物料等,運送途中發生破損,對乙公司支付賠償款,該筆賠償款並非乙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因此免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乙公司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交甲公司收執。惟若因買方違約致賣方受有損害,或依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例如不動產交易因買方違約沒入訂金作為賠償、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或承租人遲付租金而加收之違約金等,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在價格外加收之款項,屬銷售額範圍,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釐清取得賠償收入之性質,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向買方收取之賠償性質款項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以免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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