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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在營服役列報免稅額之相關規定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在營服役,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
仍可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減除其配偶之免稅額。
至於納稅義務人已成年之子女在營服役者,不能再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因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之條件,為該子女年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讀、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如申報扶養在營服役之子女,係於當年度畢業,則畢業年度仍可列報扶養,畢業之次年度以後,雖在營服役,主張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仍不符合列報扶養之規定。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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