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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列舉扣除額之收據漏列申報,該怎麼辦?
 

高雄市黃小姐詢問:近日搬家整理物件時,發現有數張95年度醫藥費收據漏列申報,試問能否申請更正並辦理退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前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此外,因稽徵成本之考量,所得稅法第100條之1第2項規定:「依本法規定應補或應退之稅款在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稅款,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或免退該項稅款。」
該局進一步解釋,由於9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迄今未逾5年期限,倘若黃小姐辦理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般扣除額是選用列舉扣除額,則其可檢附漏未列報之醫藥費用收據正本,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若經稽徵機關核定更正後,應退稅款達200元以上時,稽徵機關將會辦理退還溢繳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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