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關稅局表示,
為配合菸品查緝需要,納稅義務人報運菸品進口時,應於進口報單貨物名稱、牌名、規格欄填報有效日期或產製日期或生產批號及尼古丁成分、焦油含量;如填報產製日期者,並應加註有效期限,海關始可辦理通關放行手續。
為確保國課,並配合相關主管機關執行邊境查緝,自97年1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於申報菸品進口時,如未填報上述項目者,該局將發送錯單或應補辦事項訊息(代碼:A21「菸品應填報有效日期或產製日期或生產批號及尼古丁成分、焦油含量」)通知報關人補報。
該局呼籲進口人及報關業者報運菸品進口時務請依上述規定詳實申報,以免漏未申報導致進口報單被列為錯單而延誤貨物通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