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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國稅局查獲藉由股權移轉分散所得,應補稅並受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分散所得方式故意逃漏稅負,除應依法補繳所漏稅款並處罰鍰外,如情節重大,其本人與被利用者均有可能因為涉嫌以詐欺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或幫助他人逃漏稅而被追究刑責。

該局指出,高所得者刻意將股權分散到親友名下,利用人頭戶分散股利所得,規避適用較高稅率繳納較多稅額,這種行為將涉及短漏報所得額,被查獲後除補稅外,並處罰鍰,且追究刑責。由於個人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課稅,級距由6%到40%,因此有適用較高稅率的高所得者,為規避稅負,利用所得較低之親友名義從事證券投資,其獲配之股利就安排在親友名義下以降低稅率;此類案件經查獲後,均應依實際所得人歸課綜合所得稅,依法補徵所漏稅款並處罰。該局多次查獲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藉以規避適用較高稅率之逃漏稅案件,除予以補稅處罰外,倘因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經查屬實可能移送偵辦。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分散所得是國稅局追查漏稅之重點工作,經查獲除補稅處罰外,還可能涉及刑責,如有涉及此行為,應儘速在未經他人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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