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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給付非境內居住者稿費等收入亦得適用定額免稅規定
該公司給付國外個人稿費得否適用定額免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財政部88年11月16日台財稅第881957787號函規定,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所得(即個人稿費、版稅、¼¼等)者,得適用該款但書關於18萬元定額免稅之規定 。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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