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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應依限辦理,以免受罰
高雄市王小姐詢問,其商號原由國稅局依查定銷售額方式課徵營業稅,因接到國稅局公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若不去領用發票,是否會處罰?
國稅局答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營業人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除通知限期使用外,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國稅局呼籲,若有上述情形之營業人,請速向核定稽徵機關辦理領用統一發票手續,以免權益受損。如尚有相關問題,可直接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稽徵所洽詢。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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