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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應依限辦理,以免受罰
 

高雄市王小姐詢問,其商號原由國稅局依查定銷售額方式課徵營業稅,因接到國稅局公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若不去領用發票,是否會處罰?
國稅局答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營業人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除通知限期使用外,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國稅局呼籲,若有上述情形之營業人,請速向核定稽徵機關辦理領用統一發票手續,以免權益受損。如尚有相關問題,可直接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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