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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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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扣繳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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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扣繳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受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所得)人確已將是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惟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指出,乙公司 93年度給付薪資合計新臺幣(下同)487萬餘元,未依規定扣繳稅款21萬餘元,經該局處罰鍰215,700元。該公司負責人甲君主張其雖未依規定辦理扣繳,但納稅義務(所得)人已如期將該筆所得全額申報繳稅完畢,不應受罰,申經復查結果,該局以納稅義務(所得)人雖將系爭所得據實申報綜合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僅能免責令其補繳稅款,但仍應處罰,予以駁回。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所得)人縱將扣繳義務人漏未扣繳稅款之所得據實申報綜合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之行為仍應處罰。請扣繳義務人務必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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