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未依規定扣繳之處罰
 

未依規定扣繳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受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所得)人確已將是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惟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指出,乙公司 93年度給付薪資合計新臺幣(下同)487萬餘元,未依規定扣繳稅款21萬餘元,經該局處罰鍰215,700元。該公司負責人甲君主張其雖未依規定辦理扣繳,但納稅義務(所得)人已如期將該筆所得全額申報繳稅完畢,不應受罰,申經復查結果,該局以納稅義務(所得)人雖將系爭所得據實申報綜合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僅能免責令其補繳稅款,但仍應處罰,予以駁回。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所得)人縱將扣繳義務人漏未扣繳稅款之所得據實申報綜合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之行為仍應處罰。請扣繳義務人務必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處罰。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