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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個人遭逢車禍事故之損失不得申報列舉扣除災害損失
個人遭逢車禍事故之損失得否申報列舉扣除災害損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所得稅法中得列舉之災害損失,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係指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因此除戰禍外,原則上限於因自然力量所造成。
個人遭逢車禍事故之損失,並非戰禍或天然災害,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災害損失。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個人車禍事故以致車體或因和解而應賠償他人等之損失固然不得列報災害損失,惟如有本人醫療上之支出,仍可檢據申報當年度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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