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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個人購貨辦理退回出具證明單時,應否填載買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漏報96年度所取得之公司債利息所得,應如何辦理補申報事宜?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1規定,
自96年1月1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扣繳單位應於給付時,按給付總額10%扣繳稅款,個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須再將該筆利息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其扣繳稅款亦不得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個人取得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自96年度起,係屬分離課稅之利息所得,不須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所以林小姐自無須再補申報該筆公司債之利息所得。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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