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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買受人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得於該證明單之蓋章欄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免填寫買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個人購貨辦理退回出具證明單時,應否填載買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復:依財政部97年8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700354650號函釋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調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買受人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時,
得
於該證名單之蓋章欄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並免填寫買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故個人購貨辦理退回出具證明單時,除於該證明單蓋章欄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外,並無須填寫買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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