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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大陸員工薪資應否扣繳
 

公司給付大陸地區員工之薪資應否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臺灣地區人民被派赴大陸地區服務者,其由臺灣地區營利事業給付或撥付之報酬,均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該局近來常接獲詢問有關公司員工派駐大陸地區服務者,其給付薪資所得時,應否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該局說明如下:
有關公司員工長期前往大陸地區工作,可區分為派至公司設於大陸地區之辦事處服務,或借調派赴位於大陸地區之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兩類。屬於派至公司設於大陸地區辦事處服務員工之所得,臺灣地區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如屬借調派赴位於大陸地區之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員工之各種報酬,則需視國內公司與員工所訂工作契約而定,如被派遣員工於派任期間仍為國內公司之員工,且得領取固定報酬及其他津貼補助,並保有員工全部福利,含勞、健保、退職年資給與等,則國內公司與員工實質上仍具有僱傭關係,所支付該等被派遣員工或交付予其在臺眷屬之基本薪資、績效獎金、佣金與醫療津貼等各種報酬,已非屬墊付性質,應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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