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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非固定薪資扣繳
 

給付獎金、補助費等非固定薪資應如何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獎金、補助費等非固定性薪資,應注意相關之扣繳規定。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扣繳單位按月給付境內居住之員工薪資以外之職務上或工作上之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固定性薪資者,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如該非固定薪資係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付,可就給付總額依照「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如非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付者,固定薪資部分仍應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而非固定性薪資部分則按給付額扣繳6%,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該局指出,本年度所得稅扣繳異常查核作業業已展開,發現部分扣繳單位給付員工非固定性薪資時漏未扣繳稅款,扣繳單位雖已開立免扣繳憑單,所得人亦申報該筆所得,惟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違章情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仍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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