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轉播的權利金收入屬於銷售勞務行為,即使是非營利事業團體,如有銷售轉播權利金的收入,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台灣很多非營利的組織團體,誤以為只要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可以免納所得稅,自認不屬於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即使是非營利組織,只要有銷售行為,還是要課營業稅。
台北市國稅局日前發現,某運動協會舉辦各式的運動比賽,並收取電視公司支付的電視轉播權利金1,600萬餘元,雖然該協會主張是依人民團體法登記的非營利社團法人,比賽所需經費大部分都來自贊助商,因此贊助款全部用來支付舉辦活動所需經費,並無盈餘,也不是權利金性質,但台北市國稅局認為,運動協會和電視公司雙方合約已明訂互惠關係,由協會將承辦球賽的電視轉播權,授權給電視公司使用,並收取電視公司給付的價金,屬於有對價關係的銷售行為,因此轉播權利金的收入,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台北市國稅局呼籲,體育運動協會雖非營利事業,但如有舉辦賽事收取門票收入,或將主辦、承辦相關賽事的電視轉播權,授與他人並收取款項者,均屬營業稅法所規範的銷售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