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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執行案件之限制出境除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規定限制住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納稅義務人質疑其欠繳稅捐未達限制出境標準,但仍遭限制出境,經查對後係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以下稱行政執行處)之執行案件,由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限制住居。
該局說明,依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逾期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欠繳稅捐一旦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得限制義務人(即欠稅人)住居,仍然無法出境,並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之拘束。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接獲稅單切勿置之不理,以免滋生滯納金及滯納利息,逾滯納期滿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得限制住居(出境),造成出入國境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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