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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外僑居留所得稅申報
 

外僑在臺居留時間長短,所得稅申報方式不同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不少民眾來電詢問有關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問題,為協助外僑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事宜,特就外僑相關納稅規定說明如下:
外僑因一課稅年度(即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內在臺居留時間長短之不同,有下列幾種不同的納稅方式:
一、在臺居留日數未超得,須由扣繳義務人給付時就源扣繳,免辦結算申報。如有過90天者,其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應扣繳所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則應於離境前或是所得稅申報期間(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二、在臺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除依前述就中華民國來源之應扣繳所得就源扣繳,非扣繳範圍之所得辦理申報納稅之規定外,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領取之勞務報酬,也應於離境前或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納稅。

三、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者,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內,申報上一年度所得稅。年度中離境並且不再入境者,則須於離境前完成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手續。

該局指出,在臺居留日數之計算是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如一課稅年度內多次進出者,則累積計算。另外,外僑應向其居留地所屬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申報時須檢附護照、居留證正本及各類所得證明文件,公司若因特殊原因中途解約外僑並遣返回國或聘僱契約到期出境,請務必於外僑離境前檢附上述文件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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