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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執行業務者帳簿使用前免送主管機關辦理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
依95年修正公布後之所得稅法,執行業務者帳簿驗印之規定業經刪除,執行業務者無須於使用前將帳簿送至國稅局登記驗印。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謂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地政士、記帳士、經紀人、、等等
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均屬之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憑證及帳冊最少應保存5年。
該所呼籲,執行業務者使用之帳簿雖免送國稅局登記驗印,惟仍應確依稅法規定設帳記載並取得確實憑證,以維自身權益。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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