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贈與媳婦逃漏贈與稅,被查獲除補稅外並受處罰。 目前社會上,仍有少數人誤認為媳婦非自己所親生,並無直接血緣關係,不同於親生之子女,婆媳間之財務贈與,不用核課贈與稅。殊不知,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即成立贈與,依法即須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表示:當事人之婆婆,以自己資金為其購買銀行定期存單。將自己資金提供予其媳婦購買定期存單,即已購成贈與行為,依法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未依規定辦理,除依法須補稅外,並將會被處以罰鍰。 國人將財產移轉給第二代,已為社會普遍之現象。國稅局呼籲社會大眾,如有類似本例漏報稅款者,應儘快在未受查獲或被檢舉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否則如經查獲,除依法須補稅外,並將會被處以罰鍰,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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