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願另行提繳之退休金,稅法上是否有免稅之適用?
 

高雄市鄭小姐問: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勞工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之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至於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願另行提繳之退休金,稅法上是否有免稅之適用?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得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該自願提繳部分,依同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亦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惟其扣除金額,以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之月提繳工資上限15萬元之6﹪為限。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若未實際領有工資者,則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4項自願提繳退休金及同條第3項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之規定。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