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申報盈虧互抵時,必須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否則認列前五年的核定虧損,將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需有完備的會計帳冊簿據,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才可適用盈虧互抵。
台北市國稅局查核甲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時,發現甲公司列報前五年核定虧損,在93年度申報扣除額2,000萬餘元,但甲公司清算申報未委託會計師簽證,與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不符,國稅局剔除甲公司認列的前五年核定虧損,核定應補繳稅款。
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主張其辦理更正清算申報,且經會計師簽證,可適用虧損扣除規定,但台北市國稅局及行政法院等受理行政救濟的單位都認為,甲公司當初辦理清算申報時,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因此已經核定屬於普通申報案件,雖然後來甲公司又發現有其他的課稅收益,因此辦理更正清算所得時,有依法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但已無法改變甲公司辦理清算申報時,屬於普通申報案件的事實。
台北市國稅局呼籲,公司若要列報前五年虧損扣除額時,虧損及扣抵年度的所得稅申報,應確實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辦理,一經課稅核定後才更正,為時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