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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盈虧互抵 須計入投資收益
 

公司若要列報前五年核定虧損扣除額,應先減除免計入所得額的投資收益,再以餘額盈虧互抵,以免被補稅罰款。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據統計資料,公司行號每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以南區國稅局轄區最近三年案件為例,每年約增加3%,顯示稅法給予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獨享的一些租稅優惠,陸續吸引業者的目光,其中又以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可享受盈虧互抵優惠,最具節稅效果。

南區國稅局指出,目前稅法准許適用盈虧互抵的範圍,限於藍色申報或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申請適用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取得投資收益時,應先扣除投資收益後再以餘額列報盈虧互抵。因為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投資收益不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如未先將投資收益加回,將虛增可扣除虧損金額,基於課稅公平原則,公司在適用盈虧互抵規定時,應將免稅的投資收益自核定虧損項下減除。

南區國稅局查核時發現,經營休閒用品製造的甲公司自90年開業後,各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都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95年度列報全年所得額1,200萬餘元,前五年虧損扣除額500餘萬元,課稅所得額700餘萬元。甲公司表示,93年及94年間正值公司經營的轉型過度期,分別產生虧損300萬餘元及200萬餘元,申報虧損也獲得國稅局核定,因此甲公司要求在95年度扣除93及94年度的核定虧損數共計500萬餘元。

但國稅局核對課稅資料發現,甲公司在93年度雖經國稅局核定虧損300餘萬元,但同年亦取得乙公司發放的股利100萬餘元,甲公司93年度可列為扣除的虧損只有2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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