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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利用擴大書審逃漏營所稅 罰
 

南區國稅局查獲,同一股東設立一大、一小公司,並以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企圖逃避稅捐。

南區國稅局近來查核某一從事代工縫製嬰兒車座墊、蓬布的企業社申報案件,由於該企業社的加值率極高,換言之幾乎無進貨情形,且無申報給付員工薪(工)資,而每年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皆以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申報。

經該局詳細查證,發現這家企業社與其經營項目相同的A公司為關係企業,兩家營利事業設籍地址相同且同一負責人,企業社與A公司共用廠房及員工,而原物料是由A公司購入後,除自用外,另轉供甲企業社使用。

國稅局進一步分析,A公司將其原物料及員工轉供這家企業社使用,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予甲企業社,致短漏報銷售額1,000餘萬元,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補徵稅款並處罰鍰,而企業社同額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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