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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欠稅已超過5年,還要再繳嗎?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稅法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其滯欠稅款超過5年,稽徵機關逾5年未能徵起,依法應不得再行徵收。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前段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惟依同條款但書規定,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者不在此限。又依同法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本法96年3月5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

該局又表示,依前述規定,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即無逾徵收期間不得徵收之問題,部分納稅義務人以為繳納期間屆滿後起算5年未徴起之稅捐不得再徵收,是錯誤的觀念,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限繳納稅捐,以免日後財產被執行,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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