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日前薔蜜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該分局特就與納稅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國稅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另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該分局並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向該分局洽詢,聯絡電話:營利事業所得稅7746603蕭課長;綜合所得稅7746629簡課長;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7746654曾課長;各項災害損失減免申請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或地方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下載運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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