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臺東縣分局表示,公司財產目錄中未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毀滅或廢棄時,其無法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例:甲營業人因其經營不善欲結束營業,於申報清決算案件時,將帳上一部分未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金額達1百餘萬元。然因甲營業人非屬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事前亦未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亦無法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致申報之固定資產報廢損失遭國稅局否准認列,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40餘萬元。 該分局特別呼籲中小型企業,如有未達耐用年限固定資產報廢時,如確實無法提出證明文件時,請記得事前向稽徵機關報請核備,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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