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臺東縣分局表示,依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一年後生效施行)前之民法第982條規定,婚姻之成立生效雖不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為要件,然已有婚姻關係之納稅人,若係為規避所得稅法第15條合併報繳之規定,而故意不為結婚之登記者,稅捐稽徵機關在戶政資料上雖無法勾稽納稅人相互間的關係,惟納稅人只要有不合常情之資金往來,稅捐稽徵機關還是會抽絲剝繭地追查,並就實際之法律關係核課稅捐。 案例:民法修正前,有某位高所得甲男與乙女納稅人間有鉅額資金往來,兩人戶籍皆載明未婚,涉有贈與情事,經查詢其資金往來關係,渠等原主張為借貸關係,惟始終未能提出佐證,嗣終承認渠等實係夫妻,並提出舉行結婚公開儀式之證明,而渠等實為規避合併申報須適用較高之稅率,故未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按修正前民法規定,結婚雖不以登記為要件,該案當事人事後仍至戶政機關補辦結婚登記,以舉行公開儀式日為結婚日,回溯所有資金移轉時,已具婚姻關係,適用配偶間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惟渠等綜合所得稅部分,因違反所得稅法第15條夫妻應合併報繳之規定,依同法第110條補稅處罰。 該分局提醒民眾,修正後民法第982條規定於97年5月23日生效施行,結婚須向戶政機關登記,婚姻關係始成立,因此,於該生效日以後結婚者,未辦理結婚登記,於事後始補辦登記者,以登記日為結婚日,不再追溯至舉行公開儀式日,結婚登記前之無償資金往來,因非屬配偶間之贈與,依法應課徵贈與稅,而贈與稅之稅率及裁罰倍數均較所得稅為高,所以應注意前開民法已修正,如有以不辦結婚登記規避租稅者,將會得不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