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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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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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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購買國外勞務應繳營業稅
府機關購買國外勞務時,應注意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的期限及程序繳納營業稅,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追繳稅款及處罰。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前段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或第11條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該局並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而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又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即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該局籲請機關、團體如向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購買勞務,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並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另外,購買國外勞務之買受人,如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為簡化稽徵手續,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使用者,則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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