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常富(化名)與其他四名大學同學成立IC設計A公司,由於五人各有專才,不到五年A公司即成為此行業的頂尖企業,但隨著A公司的業務不斷成長,五位大股東每年都會獲配鉅額的股利,到了5月要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總免不了要繳納鉅額的綜所稅款,成為五人心中的惡夢。
就在93年度A公司要召開股東會的前夕,剛好A公司的簽證會計師來公司拜訪,因為簽證會計師替A公司簽證多年,和劉常富之間的交情如同拜把兄弟,閒聊間劉常富提到,今年A公司又要高額配發股利,詢問會計師是否有辦法可以替五位大股東節稅。
於是,劉常富就和會計師約定,由會計師協助A公司的五位大股東逃漏稅,雙方談妥先在股東會召開前夕,新設立一家投資B公司,並在海外設立兩家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後,五人即以高價將A公司股權,賣給B公司,利用目前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假藉股票交易的方式,規避五人應獲配的股利1.05億餘元、並逃漏所得稅4,236萬元。B公司獲配A公司股權後,再以低價將股權移轉給境外的兩家公司。由於會計師的安排,使A公司的五位股東、以及購買A公司股權的投資B公司,都沒有所得稅負擔。
不過,因為A公司五位股東大幅移轉股權,導致股利收入驟降,引起國稅局的懷疑。經國稅局深入查核發現,受讓A股權的投資B公司,其實並無資金能力可支付鉅額股款,且將股權低價賣給兩家境外公司後,隨即辦理解散清算,意圖很顯然就是在規避稽徵機關追查資金的流程。於是國稅局經報財政部核准,查核B公司與五位股東買賣股票的相關資金流程,證實五人的股權移轉,實際上只是虛偽的買賣,除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按五人實際應獲配股利調整補徵其所得稅4,236萬元外,並裁處罰鍰。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2項規定,納稅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而像本案會計師這種幫助大股東逃漏稅的行為,更是已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罪刑責」,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萬元以下罰金,且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由於大股東為規避鉅額股利收入所帶來的龐大所得稅壓力,常在每年公司分配股利之前,藉由設立投資公司,以買賣的方式將手中的股權釋出,因此目前各區國稅局及財政部稽核組(賦稅署五組)對於鉅額的股權交易或財產異動案件,均會詳加調查。另一方面,股東若藉由假買賣的方式移轉股權,事實上根本沒有資金買賣的流程,只要國稅局一追查,往往難以招架,落得被國稅局補稅、並加處罰款的下場。
因此,如果大股東想要合法買賣股權,交易時應注意幾項要點:1.確實評估股票的淨值,如果是未上市股票,應注意資產重估或未分配盈餘的核定。2.確立交易的主體,及確認買受方的資金來源。3.應實際進行買賣,並確實交付股票價金。4. 出售股權者,也要能向國稅局合理解釋資金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