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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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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稅負制非現金捐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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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稅負制下所有「非現金捐贈」需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目前「非現金捐贈」的型態包括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納骨塔、未上市股票或藝術品等,因具有估價不易的缺點,容易變成民眾從事租稅規劃避稅的管道,影響租稅公平。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的非現金捐贈金額,係屬於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一部份,應於計算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後,將非現金捐贈及其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項目計入基本所得額,以全年基本所得額減除600萬元後,乘上20﹪的稅率,即可計算出全年基本稅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自95年1月1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之後,所有非現金捐贈均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再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二者擇高課稅,也就是說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依原來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亦即。當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時,應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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