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抵押借款經法院拍賣取償者原則上應先抵充利息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拍賣抵押物所獲價款,原則上應先抵充利息,當事人間如無特別契約約定,稽徵機關將依法院裁定先行支付利息部分,對債權人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債權人甲經由設定不動產借款予乙,因不景氣致屆期債務人乙無法清償,甲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以抵償債務;惟拍賣價金尚不足清償其全部債務,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因當事人間無法提出債權人甲同意該項清償為本金之一部分,利息並不包括在其內之證明,該局依法院對該項債務執行結果,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所載,先行抵充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後,剩餘價金全部償還利息,部分償還本金,對該項利息課徵綜合所得稅。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