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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實際支付退休金得否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嗣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查核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申報之退休金費用包含帳外調增之當年度實際支付退休金4千1百餘萬元,主張其歷年因超限已減列之退休金費用金額達4千5百餘萬元,故其實際支付退休金4千1百餘萬元,應可認列為當年度退休金費用。惟經審查核算,其帳列退休金準備餘額8千9百餘萬元係已沖轉實際支付退休金4千1百餘萬元後之金額,再扣除歷年超限剔除等未認列退休金費用金額後,仍有餘額,並無不足支付或沖轉情形,其實際支付退休金應否准認列為當年度退休金費用,故予以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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