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稅務新知 |
|
酬勞員工貨物營業稅 |
|
|
營業人酬勞員工無償移轉貨物應否課徵營業稅
營業人將貨物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等無償移轉之行為,雖無實質銷售貨物之收入,仍應注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 該局表示,營業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之貨物是否應開立發票,須視當初購入之用途及進項稅額是否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定。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即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之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營業稅法規定,除合於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外,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至於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業者注意上揭開立發票之相關規定,所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載明之稅額,除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係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切勿違反上開申報扣抵之相關規定,以免被查獲而遭虛報進項稅額論處。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