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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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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褔利金存入金融機構取得之利息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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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褔利金存入金融機構取得之利息所得,不需申請免扣繳證明,即可依法免予扣繳所得稅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職工褔利金存入公營或民營銀行所取得之利息所得,可免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利息所得免扣繳證明,即可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1項規定免予扣繳所得稅,惟利息給付單位仍應依法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高雄市國稅局說明,財政部於90月7月12日以台財稅第0900453599號令規定「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可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1項規定免予扣繳所得稅…」故職工福利金存入公營或民營銀行所取得之利息所得,依該令規定,即可依法免予扣繳所得稅,免再向稽徵機關申請利息所得免扣繳證明。 以上規定僅限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職工褔利金存入公營或民營銀行所取得之利息所得,至其他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仍應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利息所得免扣繳證明,金融機關再憑稽徵機關核發之免扣繳證明,免予扣繳所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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