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未收到扣(免)繳憑單仍然要申報所得,以免補稅受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如實際上有所得,縱未收到扣(免)繳憑單,仍然要申報該筆所得,以免補稅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A君因仲介不動產買賣而於96年度取得甲公司佣金及酬勞金計2,600萬元,漏未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經調查屬實;A君主張未收到該扣(免)繳憑單,以至於當年度未申報。惟甲公司已開立扣(免)繳憑單寄給A君,即或A君未收到該扣(免)繳憑單,亦應依法申報該筆所得,不是等收到該扣(免)繳憑單始負申報責任。另因A君未能提出成本及費用證明,乃依財政部頒訂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減除20%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2,080萬元歸課執行業務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500餘萬元,並處以2倍以下罰鍰。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