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山峰(化名)原先在台灣經營鞋業加工,由於人工成本高、原料取得不易,便將整個工廠移往廣東深圳。張山峰到大陸發展初期,因投入資金相當高,不得已只好變賣在台灣的工廠廠房、住宅,估計投入資金達新台幣4,260萬元,並舉家遷往大陸居住,台灣財產僅留下工業區土地300餘坪。
就在大陸工廠已漸上軌道之際,張山峰在一次由廣州到深圳途中,因車禍意外過世,其妻傷心之餘回到台灣,就僅剩的工業區土地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向地政事務所調閱土地公告現值資料,那筆山坡地的公告現值僅1,242萬元,由於免稅額、扣除額即達1,425萬元,因此列報張山峰遺產淨額為0元。
國稅局查核張山峰的遺產稅案件時,調閱其財產總歸戶資料,發現張山峰有鉅額股權投資、房地產等,但經進一步調閱公司設立的登記資料,發現公司已解散清算完結,房地產部分也早已出售,並過戶登記完成,而所列報山坡地的公告現值也正確無誤,由於股權投資、房地產等財產的出售日期,距離張山峰死亡日期已超過五年核課期間,而繼承人又未列報境外財產,便依申報數加以核定。
沒想到事隔不到一年,國稅局接獲檢舉資料指出,張山峰過世前,在香港匯豐銀行留有存款港幣500萬元,並透過第三地控股公司轉投資大陸公司,公司淨資產預估達人民幣4,000萬元以上,經國稅局通知張山峰繼承人提供相關資料後,核定漏報遺產達新台幣1.8億元,核定遺產稅額7,293萬5,500元【(山坡地公告現1,242萬元+漏報其他財產1.8億元-免稅額、扣除額1,425萬元)×50%-累進差額1,614萬9,500元=7,293萬5,500元】,加上漏報加罰漏稅額一倍的結果,總計應納稅額及罰鍰高達1億4,587萬1,000元,其妻接獲稅單時,簡直無法置信,又因台灣地區已無遺產可供繳納,最後只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遭限制出境。
台灣民眾赴大陸投資已是很普遍的事情,且在大陸置產的投資者日趨增加,而有關大陸地區投資的財產,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仍屬台灣境內的財產,故如生前未適當規劃,而直接以個人名義投資控股公司,再轉投資大陸,實質風險非常高。若不幸發生繼承問題,萬一兩岸均有繼承人,勢必產生遺產糾紛,未來更可能像張山峰一樣,產生難以承受的遺產稅風險。
按我國稅法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不過若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以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的遺產」課徵遺產稅。而稅法上所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指的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或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兩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
另外,死亡事實發生前兩年內,自願喪失我國國籍者,死亡時在境內境外有財產、或者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以及非我國國民死亡時,在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按稅法規定均應辦理遺產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