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售高球證 應報財產交易所得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移轉高爾夫球證,不管是取得價金或是債權,都是財產及權利交換所生的增益,依法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台北市國稅局查核甲君9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時,發現甲君將自己的33張高爾夫球證,以每張425萬元計算,抵償A公司積欠B公司的債務,並取得B公司對A公司的債權,台北市國稅局乃按出售價格425萬元,減除每張球證取得成本400萬元,核定甲君90年度財產交易所得825萬元。

甲君主張,個人綜合所得稅應以收付實現原則,因90年度只取得A公司的債權,未取得現金,因此並無該筆所得,而提起行政救濟,但案經復查、訴願,均遭決定駁回,甲君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指出,甲君因代位清償而取得A公司的債權,且已屆清償期,而這筆債權確實是因移轉高爾夫球場球證而取得的所得,沒有道理不列入財產交易所得計算,即使甲君未向A公司追索,讓A公司直到93年才以票款給付或為債務抵銷,也不妨礙甲君因移轉高爾夫球證而有財產交易所得的事實,因此駁回甲君的訴訟。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