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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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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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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3.11%程度,調整退職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一)領取總額在16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6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2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2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697,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4項規定,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由於退職所得原於94年度調整,財政部以96年度退職所得適用之指數(即依行政院主計處發布的94年11月至95年10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4.00)與94年度適用之指數100.86比較,上漲3.11%,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爰依上揭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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