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及時價之認定方式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施行,依該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司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所謂「可處分日」之認定,股票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指股票撥入集保帳戶之日;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指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所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配發股票前先行交付新股權利證書者,即以新股權利證書之「可處分日」認定之,亦即,如新股權利證書係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指新股權利證書撥入集保帳戶之日;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指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所定可領取新股權利證書之首日。
另外,所稱「時價」之認定方式如下:
1.上市或上櫃股票: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收盤價認定;股票可處分日次日無交易價格者,以可處分日次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之日,該日收盤價認定之。
2.興櫃股票: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成交均價認定;股票可處分日次日無交易價格者,以可處分日次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之日,該日成交均價認定之。
3.前二項以外之股票: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認定之;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按股票可處分日次日該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認定之。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