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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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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及時價之認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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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施行,依該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司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所謂「可處分日」之認定,股票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指股票撥入集保帳戶之日;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指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所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配發股票前先行交付新股權利證書者,即以新股權利證書之「可處分日」認定之,亦即,如新股權利證書係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指新股權利證書撥入集保帳戶之日;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指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所定可領取新股權利證書之首日。 另外,所稱「時價」之認定方式如下: 1.上市或上櫃股票: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收盤價認定;股票可處分日次日無交易價格者,以可處分日次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之日,該日收盤價認定之。 2.興櫃股票: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成交均價認定;股票可處分日次日無交易價格者,以可處分日次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之日,該日成交均價認定之。 3.前二項以外之股票: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認定之;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按股票可處分日次日該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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