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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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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申報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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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事業辦理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本(96)年5月底前辦理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即應適用95年5月30日修訂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由於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於該次修訂後有重大變革,今年又是修法後第一個申報年度,因此,未分配盈餘計算方式頗受企業財務主管重視,雖然該局已針對未分配盈餘課稅變革為議題,辦理多場次租稅講習,但仍頻頻接獲企業財務人員的查詢電話。 該局表示,依據修訂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自94年度起,稽徵機關據以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係以營利事業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為計算基礎,簡而言之,即是依據營利事業帳載稅後純益為計算基礎,惟營利事業之帳載所得額如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採權責發生制估列應計收入或遞延費用,恐有短漏報盈餘而遭補稅送罰之虞。 該局更進一步指出,一般中小型企業之帳務處理,通常疏於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者有:銀行存款期末應收利息收入之估列、未到期保險費、租金、及其他資本支出之遞延、與外幣有關之存款、應收帳款及應付帳款期末未實現兌換損益之估算等等。以利息收入為例,部分企業係以金融機構或同業開立之利息扣繳憑單金額為入帳基礎,由於利息憑單金額為扣繳義務人給付年度的實際支付數,屬現金收付制下產生的收入,但依商業會計法第10條規定,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因此,企業若未依上述規定調整入帳基礎,將會因漏計所得年度最後付息日至年底之應收利息,而短報稅後盈餘。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確實檢視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帳載稅後純益是否已完全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如有應估未估之應計收入及遞延費用而短漏報帳載所得者,應重新依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計算正確的帳載稅後純益申報94年度未分配盈餘,以免因短報帳載稅後純益,而致未分配盈餘短報,造成補稅送罰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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