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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外銷貨物申報期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2款規定,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營業稅稅率為零;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而銷售額之計算,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予國外買受人者,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如未經報關,係委託郵局或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運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局或快遞業者所掣發執據之日期及金額為準,其金額屬外幣者,則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至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以收款日為準,並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該局舉例:
一、 甲營業人外銷貨物,於97年7月31日報關,依報關當日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為新臺幣20萬元,而甲為按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所以甲於97年8月15日前申報97年7月之銷售額時,即應申報該筆零稅率銷售額20萬元。
二、 乙營業人採郵政快捷郵件方式寄送貨物外銷計新臺幣3萬元,取得郵局97年8月1日掣發之快捷郵件執據,若乙營業人為按期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則乙營業人應於97年9月15日前申報97年7 -8月期之銷售額時,申報該筆零稅率銷售額3萬元。
三、 丙營業人於97年5月間採陸空聯運包裹方式無償寄送樣品,事後因故將該樣品出售,於97年7月間接獲國外客戶寄達該樣品之貨款,97年7月收款當日依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為5千元,因丙營業人為按期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故丙營業人應於97年9月15日前申報97年7-8月(期)之銷售額時,檢附郵局掣發之陸空聯運包裹執據影本及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申報零稅率銷售額5千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外銷貨物務必依上開規定期限申報,以免申報錯誤。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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