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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未依限申報短漏之扣繳憑單仍應受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如被查獲有漏扣或短扣繳稅款時,應於限期內補繳應扣繳稅款,並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如逾期未補辦申報手續,負責人仍應受罰。
該局說明,通常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即應扣繳稅款,並依規定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給付之金額、所得人及扣繳稅款等資料,彙集開立扣繳憑單,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扣繳申報。若是有短扣或漏扣繳稅款經國稅局查獲情形,將通知限期補繳應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如僅補繳應扣繳之稅款,而未依限期補報扣繳憑單者,依規定仍應予處罰。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接獲通知後,應於限期內補繳短漏扣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惟部分扣繳義務人只注意於限期內向國庫繳清短漏扣的稅款,卻忘了應在限期內補申報扣繳憑單,經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按短漏扣繳稅額處1.5倍的罰鍰。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短、漏扣繳稅款補繳完畢之後,務必記得於限期內補報扣繳憑單,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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