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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之全年進貨金額提高為7萬元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95年度起,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萬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財政部95年12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5630號令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自9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萬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者,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除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應核計個人之營利所得外,其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憑證者,可適用財政部核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另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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