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稅務新知 | 人員簡介 | 部門介紹 | 帳務部門 | 工商部門 | 國稅局小叮嚀 | 網網相連 | 連絡我們
稅務新知

房屋被拍賣,如果不能舉證取得成本,仍要課徵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遭法院拍賣,拍賣和自行出售同為所有權移轉,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均應列入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如果被拍賣的房屋價格比原始購入成本低的時候,應檢附買賣契約(私契)、資金流程及貸款資料等證明文件,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財產交易所得是以財產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個人房屋遭法院拍賣,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可覈計算其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如未能提出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將依財政部訂頒之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舉例說明,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申報當年度被拍賣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該局依財政部規定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20餘萬元,補稅9萬多元,甲君不服提起復查,主張房屋被拍賣並沒有所得,惟未能提示買入房屋契約(私契)、資金流程及貸款資料等供核,遭該局駁回。
該局呼籲,民眾買賣房屋務必保存原始資料,包括買賣契約(私契)、資金流程及貸款資料等,供作申報所得稅之證明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台北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50號5樓 板橋所:台北縣板橋市三民路2段37號27樓之3
電話:02-87878087(代表號)傳真:02-27648609     maintained by 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