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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知

台財稅字第09700334040號
 

中華民國977月30
台財稅字第09700334040
一、 銀行業營業人對於逾期放款案件,與債務人進行債務協商而同意減免其利息負擔,該減免之利息收入如已報繳營業稅者,得於同意減免之當年申報最後一期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時,檢附證明文件,彙總全年度所減免之前開利息收入,核實申報扣減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二、 銀行業營業人應將前開債務人之名冊及減免利息等證明文件裝冊保管,其以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者,得以資料儲存媒體代之。

部  長 李述德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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